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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榴花开‖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暨民族宗教政策法规宣传月(四)
 
发布时间:2024/4/28 10:24:45

十一、宗教不能干涉基层公共事务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要求,依法制止利用宗教干涉农村公共事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指出,依法加大对农村非法宗教活动、邪教活动打击力度,制止利用宗教、邪教干预农村公共事务。《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干涉基层公共事务行为的,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宗教事务、公安等相关部门报告。一方面,除涉及宗教事务管理工作外,基层组织不得利用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安排部署工作,召开村民大会、选举等不得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另一方面,宗教不得干预基层政务村务工作,宗教活动场所民管会不得插手村务管理。

十二、企业名称和商户店名不能有宗教色彩

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第六条明确规定,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宗教组织名称或带有显著宗教色彩的”。第九条规定,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外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第三十一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和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名称的登记、核准,参照本规则执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招牌、广告用字和企业事业组织名称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用语用字。

十三、印刷、出版宗教出版物、宣传品必须报批,不能在公共场所散发

编印、发送宗教出版物或其他宗教印刷品,需经省级宗教部门和新闻出版部门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广场、公园、旅游景点、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散发宗教类出版物、印刷品或者音像制品。

宗教活动场所内销售公开发行的宗教出版物和宗教用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商登记、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税务等审批手续。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运送、销售、散发和张贴非法印制或者非法入境的宗教出版物和宗教用品。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