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侨胞之家:疫情防控常态化复工复产涉及法律问题思考
 
发布时间:2020-10-5 10:35:26
                                            疫情防控常态化复工复产涉及法律问题思考
                                               河南银海律师事务所 孙东升
关键词:疫情防控 复工复产 法律问题
摘要:在疫情防控常态化的今天,各行业已全面进入复工复产,面对疫情防控带来负面冲击,作为一名在基层执业的律师,站在服务全县大局,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角度,就疫情防控对复工复产造成的影响,进行调研和思考,现仅浅析如下:
     一、我县疫情防控常态化下复工复产的现状
     当前,我县按照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两手抓,两不误的工作思路,出台了疫情防控下复工复产一系列相关举措,开展了“千亿惠民促消费”等一系列“六稳、六保”活动,推动教育、企业,事业单位全面复工复产。截至目前,全县规模以上企业大多全面复工复产,教育、娱乐行业已全面复产,一些因疫情引发的矛盾纠纷和法律问题也相继浮现,如不能及时化解,势必影响我县经济稳定发展,疫情防控影响下出现的问题有以下几种:
    (一)企业用工和劳资纠纷不断增多。
     1、企业与员工之间劳资纠纷增多。企业普遍反映与员工对于疫情期间的工资支付、延期复工、假期使用、停工待遇等方面的诉求存在分歧, 一些企业以疫情为借口,对员工长期放假,不发放生活费,有些变相辞退,也不依照《劳动法》规定,发放相关的补助,违反劳动法的规定;一些个体户甚至欠薪跑路,引发员工群诉群访。
     2、企业的债务问题及违约情形增多,企业各类民商事合同不能如期履行易引发“诉讼潮”, 受疫情影响,一些企业产生了迟延履行合同,甚至无法履行合同的违约情形发生。
     3、企业(个体户)减免租金诉求较为急迫,目前我县公有物业少,涉及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主动减租情形不多,但涉及私有房产,特别是门面房减租问题矛盾增多,一些企业和个体商户不能复工创造收益,但场地租赁、水电、工资等成本支出不变,请求出租人减免部分租金的诉求强烈,有的甚至请求提前解除或者变更租赁合同,而我县确缺少相应的民间解决机制,处理租赁纠纷。
     4、一些企业因债务原因引发“关门”。从我县实际情况看,一些中小企业已濒临倒闭边缘,采取主动关停、放长假等手段拖延矛盾的解决,且没有获得相应救济,又不能融资或及时招商引资,给企业输血,进而使之起死回生。一些外资企业也因此关停企业,撤离 我县。
     (二)上述问题呈现的特点:
     1、争议各方互相观望影响纠纷解决。以私有物业的租金减免为例,由于没有明确的指引,也出现不同的处理方式,不少当事人出于争取最大利益,对纠纷解决持观望态度,希望寻求对自己最有利的案例作为支持自己主张的理据。
     2、矛盾解决出现“小易大难”现象。因疫情产生的一些利益较少、争议不大的纠纷,矛盾各方基本上能秉承互谅互信、共担风险的原则予以化解。但对于一些涉及标的较大、双方分歧明显的纠纷,特别是一些类型化和系列性的串案,相当部分仍处于僵持状态,出现“小易大难”状况。
    3、各种潜在纠纷呈现逐步发酵趋势。大量劳资纠纷在复工复产中将会陆续发酵,甚至造成群诉群访,基于因疫情引发的矛盾纠纷的群发性特点,以及处理这些纠纷的不确定性因素,特别是存在新旧矛盾叠加效应的影响,防范由此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应予以高度重视。
     二、疫情防控复工复产存在问题
面对疫情带来的各种法律问题,我们必须树立法治的思维,把握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一)相关立法的滞后。
因疫情而起的各种矛盾纠纷带有明显的特殊性和不确定性,与之相对应的有关立法滞后,一方面,直接援引法律条文、按图索骥式地解决问题有法可依,如何准确理解把握法律原则和精神,依法处理矛盾纠纷的难度增大。尤其在争议较大的情形下,如何通过准确理解法律精神来说服矛盾各方接受处理方案,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从而确保复工复产通畅无阻,对地方党委政府以及司法机关而言都是一大考验。只要是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依法行事,各种方法和手段都应视为获得了法律背书,可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多方面手段,多管齐下、多措并举化解矛盾纠纷。
    (二)疫情期间,合同迟延履行适用不可抗力事由。根据《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和全国人大法工委发言人权威解读,以及审判机关的司法实践活动,基本都认可本次疫情事件属于不可抗力。据此,所有受此次疫情影响的合同履行问题都应适用合同法第117条的规定认定为不可抗力。该规定现以成为司法、仲裁、乃至人民调解的基准,可以解决绝大部分合同履行中的法律问题。
    (三)综合施策是妥善处置纠纷推进复工复产的最佳路径。
受疫情影响而产生的矛盾纠纷具有明显的特殊性和复杂性,需要综合施策,有效调动社会力量,多层面发力,深层次化解,才能助力复工复产走入正轨。
    1、主体介入的多元化要求。疫情下的纠纷是在整个社会猝不及防情况下突然按下暂停键而引发,事出突然,牵扯大、涉及面广、影响深远,需要我们既要妥善化解具体个案,更要从内在层面弥合创伤,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不能仅靠单一主体和手段去化解,比如将所有纠纷都引向法院来解决,除了可能形成诉讼 “堰塞湖”外,不能从根本上达到良好效果。因此,应当动员全社会力量,形成党委、政府主导,司法、仲裁、行政复议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组织、人民调解、统一战线法律服务团,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等作为辅助力量的化解矛盾工作大格局。
    2、矛盾化解的统筹性要求。多种主体参与下的疫情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加强统筹尤为重要,通过整合力量、协调行动、掌握全局,使化解矛盾工作更有效率、效果更好。
    3、纠纷解决的时效性要求。受疫情影响而产生的各种矛盾纠纷如久拖不处,容易引发新的矛盾,形成 “滚雪球式”堆积矛盾现象,无疑会阻挠复工复产,甚至会拖垮企业。因此,不能简单地把每一起纠纷都导向旷日持久的诉讼中,要充分发挥我国制度优势,充分调动基层组织、行业协会、商业组织等各种人民调解力量,形成以调解为主来解决疫情纠纷的工作格局和氛围,以促成大部分疫情纠纷通过调解加快妥善解决,营造顺利推进复工复产的和谐环境,我县进行的对困难企业成立专班,帮扶企业纾困发展的机制都是良好的范例。
      (三)形成共克时艰的社会共识、奠定了化解矛盾的良好基础。
     我县各种市场主体总体上对共担风险以应对疫情有足够的心理预期,即使个别对如何分担损失不能马上达成一致,但对于共同分担损失这一基本原则大致抱认同态度。这一社会共识基础,有助于增强各种市场主体对党委政府的信任度以及对公共决策的认同度,使党委、政府能够强有力地统筹推进矛盾化解工作。也有利于在具体纠纷解决中,通过促使当事各方相互让利,促成纠纷和谐解决,达到大部分矛盾纠纷通过调解得到解决的目标,从而减少社会震荡。
      四、疫情防控下复工复产法律问题的对策
应当把握好用足用实法律授权、厘清政府与市场边界、强化统筹协调、发挥社会治理优势等基本原则,充分运用法律授权和顶层设计的政策红利,统筹协调相关部门、社会组织、专家学者、企业家力量,利用较为齐备的社会矛盾化解规则和制度,更好地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因疫情引发的矛盾纠纷。
      (一)成立复工复产纠纷解决工作领导小组。
整合政府、司法、律师、社会团体、法律智库力量成立专门机构,统筹协调解决复工复产矛盾纠纷。制定解决矛盾纠纷的基本原则和指引,统一各类矛盾纠纷处理标准及其解决路径。加强司法、行政机关、工商联、工会、各类行业协会的信息交流和情况反馈。开展涉复工复产矛盾专项排查,及时研判矛盾苗头,提出预警,将矛盾纠纷消弭在萌芽状态,指导和协调各部门妥善解决影响较大的矛盾纠纷案件。
     (二)为解决企业复工复产法律问题提供支持。
发挥政府作为“看不见的手”的作用,通过政策扶持救济和政策制度创新,直接化解相关领域矛盾纠纷。
     1、推行包容审慎监管。落实“放、管、服”改革,简化行政审批。尽量实施“告知承诺制”、减少证明事项,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2、推行柔性执法。充分运用政策辅导、行政建议、警示告诫、规劝提醒、走访约谈等柔性执法方式,体现宽严相济的法治精神,对政府倡导的“夜经济”,“地摊经济”要更大的扶持,打造健康良好的营商环境,对轻微违法行为使用非财产罚,使其更好地发展经济。
       (三)充分发挥司法化解矛盾纠纷的“顶梁柱”作用。
司法的基本功能是定分止争,一方面通过一锤定音的裁决来终结纠纷;另一方面,通过司法裁决为社会提供行为准则和解决纠纷的范式。因此,强有力的司法解决机制将发挥解决问题的,为企业长远发展保驾护航作用。
      1、依法严厉打击妨害复工复产的违法犯罪行为。司法机关加强协调配合,完善案件沟通机制,共同开展实践问题研究。
      2、优化诉讼服务,开辟纠纷解决“绿色通道”。法院应组建专门团队对接办理企业因复工复产所涉及的诉讼、保全或执行案件,缩短办案周期,提高办案效率,帮助企业尽快解决涉疫情纠纷。我县法院行政庭适度开展了行政诉讼案件处罚调解机制,更好地营造融洽的营商环境,助力企业纾困。
      3、优化善意执行机制,传递“司法温度”。注重方式方法,善意文明执行,避免保全执行措施给复工复产企业造成困难。
      4、积极发挥司法拯救功能,妥善应对企业破产问题。对于因受疫情影响濒临破产的企业,应当积极运用破产保护机制,化解可能产生的社会矛盾纠纷。
     (四)集合社会力量形成化解矛盾纠纷的强大合力。
结合我县地小人熟的特点,着力打好“组合拳”,形成化解矛盾纠纷的强大合力。
       1、将非诉讼调解机制挺在前面。 健全和落实诉调机制,发挥一站式多元化纠纷和诉讼服务体系作用,引导当事人选择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工会调解、律师调解、行业组织、社区调解等非诉方式解决纠纷。统筹法院、劳动仲裁、商事仲裁、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力量,我县推出律师、律师事务所案前调解机制,有力促进相关实体、个人纠纷的解决累,加强诉调对接,加快纠纷处理的速度。
       2、发挥各方作用。充分调动行业协会、民间商会、社区调解等社会组织的积极性,鼓励和推动专家学者、党外知识分子、村居乡贤、企业法律顾问以及退休法官、退休检察官、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等社会力量参与调解工作,有条件的可以设立调解工作室,比如我县统战部设立的“三胞三属”法律维权中心,主动承担了我县“三胞三属”企业及个人的涉法事宜,在复工复产期间为相关企业提高法律服务,减少企业损失。
        3、发挥村(居)法律顾问作用。我县作为较早建立村(居)法律顾问服务制度的县,应积极发挥制度优势,鼓励村(居)法律顾问针对因疫情发生矛盾,千方百计促使双方协商调解达成协议。
      (五)为化解社会矛盾推进复工复产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
       1、优化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合理配置律师服务、公证、法律援助、司法鉴定、调解等资源进驻平台,推动劳动人事仲裁、商事仲裁进驻平台,为复工复产企业和劳动者提供法律援助、事实证明、以律师为主体法律服务平台是推动化解社会矛盾的主力。
       2、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力活力,促进经济恢复增长,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法律服务。
       3、全社会都要认识到疫情对经济社会的冲击,使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人类面临共同的挑战和困难,我们只有树立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新发展的思想,促进经济的发展,最大限度地减轻疫情冲击,为实现舞阳经济的良好发展凝心聚力。


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2, 2020年2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铁伟在解答疫情防控相关法律问题中提到,“当前我国发生了新冠肺炎疫情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